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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安全与犯罪治理”研讨会成功召开
时间:2025-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机器人安全与犯罪治理”研讨会在

安徽师范大学成功召开



2025413日上午,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机器人安全与犯罪治理”2025年研讨会在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主办,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协办。多名中国犯罪学学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出席会议。参会代表共六十余名,分别来自北京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安庆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浙江警察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芜湖人民检察院、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两高(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



研讨会开幕式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郭泽强教授主持。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胡靖、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凤为武、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和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唐海主任在开幕式致辞。胡靖副书记介绍安徽师范大学的百年办学历史,以及近年来安师大的建设情况,对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了高度肯定与赞扬,向与会专家学者对我校的支持表达感谢,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凤为武副检察长对芜湖近些年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回顾,总结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在以高质量的检务水平服务芜湖高质量发展、推进检校合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皮勇教授介绍了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以及结构,并阐述了提升机器人安全与人工智能犯罪治理水平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介绍了会议各主题构成,表达了对承办方、协办方及参会专家的感谢。唐海主任介绍了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建所以来取得的成就,表达了对实务界与理论界开展深入合作的愿景。







第一单元是机器人安全的刑法保障,该单元由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彭凤莲教授主持。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危害的刑法治理路径”的主旨发言;北京大学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江溯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诈骗罪”的主旨发言。皮勇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危害分为三类,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自主造成危害后果的治理路径,主要有人类代理说、产品责任说、拟制主体说、安全管理义务说四种观点,四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当前人工智能系统犯罪主体说和妨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秩序犯罪说较有影响。妨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秩序犯罪说符合国际国内人工智能安全发展战略,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保障人工智能发展,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有效防控人工智能危害的刑法治理路径。江溯教授从人工智能的定义出发,提出人工智能的定义在法学界和科学界存在不同,强人工智能时代在未来的几年是有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会对传统财产犯罪的诈骗罪的适用产生冲击,应区分不同的阶段来看。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将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和对象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仍要坚持机器不会被骗的主要观点,对于网络盗刷行为,无论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微信或支付宝)、理财产品还是信贷业务中的盗刷行为,应统一定为盗窃罪。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能成为被害人,机器被骗不再适用,可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此外机器人还可能成为行为主体,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单元的与谈发言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魏昌东教授主持,南京审计大学教授王刚、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王鹏飞和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唐海主任参与与谈发言。王刚教授指出,面临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强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所产生的犯罪的处理路径亟需构建。王鹏飞副处长提出对于机器人安全的刑法规则需要回归法律本质,在现有的刑法分则体系下可以进行规制。唐海主任以实践案例为例,提出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确保机器人安全及刑法应对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单元是机器人安全与犯罪治理,该单元由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单勇做题为“犯罪治理算法的法治构建”的主旨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旨龙做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社交机器人的身份法则”的主旨发言。单勇教授以算法作为工具进入社会治理体系的现实情况展开,围绕犯罪治理算法的法律规制,提出算法治理的四个环节及算法嵌入犯罪治理的六种类型与双重逻辑,基于数据正义立场对算法治理进行法治反思,针对算法治理的适用范围不清晰、法律依据待细化和权利保障问题衍生,提出需要完善基本法和专门法续制。郭旨龙教授从社交机器人的时代背景出发,认为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社交机器人风险规制存在不足,依靠单纯技术治理、以规范的方式要求主动公开内容及“技术+法律”综合治理均面临挑战,需从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社交机器人的身份标识出发,根据具体的、不同的系统类型实施识别法则,根据风险强度与范围来制定规则,分情况细化标识的时机和方式并明确标识义务豁免场景。



第二单元的与谈发言环节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凤为武主持,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光宇教授、浙江警察学院法学院张启飞副教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谭艳玲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分别对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深刻的评析。李光宇教授提出人工智能的身份性和自主性需要予以关注,犯罪治理的算法规则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张启飞副教授指出社交机器人的标识规则建立与完善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关键举措,犯罪治理算法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地深入思考。谭艳玲律师从自身的生活实际出发提出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错误,结合办理的案件指出对社交机器人反标识规则的完善的建议。



第三单元主题是智能驾驶交通安全与刑法保障,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奚玮共同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付玉明发表了题为“完全自动驾驶语境下《刑法》第133条的适用障碍与规范调整”的主题发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叶良芳进行了题为“自动驾驶伦理算法是否应纳入刑法规范?——以欧盟《AI法案》为借鉴”的主题发言。付玉明教授针对目前实行的完全自动驾驶语境下的刑法第133条的适用为出发点,面对其中存在的刑事归责困境,提出传统“肇事逃逸”的刑事归责依据失灵,并对危险监督源监管保管人地位进行证成,以期通过“逃逸”独立构罪的立法进路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第133条在完全自动驾驶语境下的规制作用。叶良芳教授提出伦理算法在事故中的责任归属需要刑法规范的思考,分析功利主义、自我保护有限、随机化或模糊决策等算法伦理设计理论及其存在的问题,从现实案例与争议出发,回应算法伦理设定悖论和责任归属难题两大挑战,并归纳算法伦理纳入刑法规范的争议,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案,提出需结合伦理、法律和技术,制定透明、公平的决策机制,同时平衡安全与创新。



第三单元的与谈发言环节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唐海主任主持,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汪维才教授,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第一检察部主任李俊、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耿立峰和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余秋莉作为与谈嘉宾分别对本环节主题发言进行了深刻的评析。汪维才教授指出自动驾驶时代刑法规制面临诸多难题,需予研究应对。李俊主任提出近期自动驾驶发生事故引起广泛关注,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视的问题。耿立峰讲师提出自动驾驶作为新技术的同时必然带来新的风险,引入新的规制路径十分重要。余秋莉讲师提出针对当前自动驾驶存在刑法规制空白的问题,需予立法完善。


研讨会总结与闭幕环节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银珠主持。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赵红致辞,介绍了法学院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绩,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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